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原调处办主任因纳贿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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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崇左讯 张某,中共党员,2006年2月被江州区林业局任命为调处办主任和林政站副站长。因涉嫌纳贿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拘捕,同年11月被免除调处办主任和林政站副站长职务。

  2005年3月,张某与黄某(另案处理)在处理江州区那隆镇仁里村六吞乡民小组与群力林场林地胶葛时,以付出处理胶葛的车辆用油费为由向该乡民小组组长赵某要大众集资人民币3000元后分赃;

  2006年3月18日,张某与黄某在处理江州区左州镇渠西村岜佶屯与群力林场的土地胶葛时分别收受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和6000元;同年4月,张某与黄某在处理江州区驮卢镇伏廖村弄活屯与那模村那立屯的林地胶葛时,以处理胶葛需求车辆加油费为由收受吴某送给的人民币2000元后分赃;同年6月8日正午,张某与黄某在处理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古榜屯与群力林场的林地胶葛时,黄某收受周某送给的人民币3000元后与张分赃。

  张某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干部,目无党纪国法,使用调处林地胶葛的作业便当,不合法收受钱物,为别人获取利益,已被江州区人民法院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违法所得赃物人民币8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据《我国纪律处置法令》的有关规定,2007年4月24日,经江州区纪委审理领导小组团体审议并报江州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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