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扬、运营、推行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合栽培区域不包含本省的首要农作物品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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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9 02:05:07

  对宣扬、运营、推行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合栽培区域不包含本省的首要农作物品种的处分

  对宣扬、运营、推行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合栽培区域不包含本省的首要农作物品种的处分

  【规章】《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出产运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则》第七条  除引种品种外,阻止宣扬、运营、推行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合栽培区域不包含本省的首要农作物品种。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则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扬、运营、推行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合栽培区域不包含本省的首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1.立案职责:经过告发、巡查(或许下级农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交的违法案子等),对宣扬、运营、推行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合栽培区域不包含本省的首要农作物品种的企业或个人予以检查,决议是否立案。 2.查询取证职责: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子,指定专人担任,及时安排查询取证,经过搜集依据、现场了解核实状况等进行查询,并制造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法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查询时应出示法令证件,答应当事人辩解陈说。确定并奉告违法现实,阐明处分依据。法令人员应保存有关隐秘。 3.检查职责:检查案子查询报告,对案子违法现实、依据、查询取证程序、法令适用、处分品种和起伏、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首要依据不足时,以恰当的方法弥补查询)。 4.奉告职责: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制造《行政处分奉告书》送达当事人,奉告违法现实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等权力。契合听证规则的,制造并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 5.决议职责:未依法提出听证、陈说、申辩请求,或许请求未被采用,作出处分决议,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载明行政处分品种、起伏,交款方法,逾期不交纳罚款的职责,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刻期限等内容。 6.送达职责: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当事人。 7.实行职责:敦促当事人实行行政处分内容,经催告拒不实行的,依法请求法院强制实行。 8.其他法令法规规章文件规则应实行的其他职责。

  1.《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二十六条除依法能够当场决议行政处分的外,法令人员经开始查询,发现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填写《行政处分立案批阅表》,报本行政处分机关担任人同意立案。 2.《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分机关应当对案子状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查询,搜集依据;必要时,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能够进行检查。法令人员查询搜集依据时不得少于二人。依据包含书证、依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判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三十六条案子查询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请求逃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分机关请求要求逃避。案子查询人员的逃避,由农业行政处分机关担任人决议;农业行政处分机关担任人的逃避由团体讨论决议。逃避未被决议前,不得中止对案子的查询处理。 3.《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法令人员在查询完毕后,以为案子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应当制造《案子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分机关担任人批阅。案情杂乱或许有严重违法行为需求给予较重行政处分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分机关担任人团体讨论决议。 4.《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农业行政处分机关应当制造《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送达当事人,奉告拟给予的行政处分内容及其现实、理由和依据,并奉告当事人能够在收到奉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说、申辩。契合听证条件的,奉告当事人能够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说、申辩或许要求听证的,视为抛弃上述权力。 5.《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分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说、申辩或许听证状况进行检查,以为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凿,决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处分案子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议;特别状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分机关同意能够延伸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求判定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6.《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许盖章;当事人不在的,能够交给其成年家族或许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许盖章。 7.《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2006年4月25日由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2011年12月31日由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第六十条对收效的农业行政处分决议,当事人拒不实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分决议的农业行政处分机关依法能够采纳下列办法:(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二)依据法令规则,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抵缴罚款;(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8.《行政处分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法令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阻止和处分的违法行为不予阻止、处分,致使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危害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担任对黄冈市城区内违法行为、辖区内严重违法行为和省农业厅交办、挂牌督办的案子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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