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化农化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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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3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中化农化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51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鹄翼供应链办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交易项下20% 酮乳油4753.8千克,申报价格FOB30674.5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21000,报关单号352。经查,出口货品实践为250G/L酮乳油,货品含有60%的甲苯,出口需供给《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查询笔录、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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